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等。
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特殊身份,宗教教职人员在联系信教群众,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本条对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作了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的范围,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依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指: 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希提(吴巴赛)、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等僧侣;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法律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