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宗教教职人员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或传统接受信徒奉献(供养)的财物,从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一定的工资或必要的生活费用。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的处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称谓、认定条件和程序等,认定条件应当包含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