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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有哪些?

2024-03-02 来源:爱问旅游网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加入宗教团体;强迫他人放弃信仰宗教、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信仰某种宗教,加入某种宗教团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2、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是宗教教徒举行正当的宗教活动所必需的,与宗教信仰自由密切关联,有些少数民族甚至还把宗教寺庙等视作民族存在的象征。历史上,对于藏族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而言,寺庙不仅是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且是民族文化的传递中心,有的喇嘛寺内保存着藏族丰富的历史、文化等传统资料。因而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的行为,无疑会损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

3、禁止或扰乱正当的宗教活动。每一种宗教都有自己的宗教活动,如天主教的弥撒、基督教的礼拜、佛教的法会、道教的道场、伊斯兰教的礼拜和朝觐等。证是通过这些活动,使得宗教的信仰得以传播,教徒的信念得以坚定,宗教情感得以培养。因为在庄严、肃穆的宗教场所,通过神圣、完整的宗教礼仪和带有神秘色彩的服饰、道具和音乐等,教徒们可以产生一种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并通过相互感染,把个人与宗教群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没有宗教活动,就不会有宗教信徒,宗教本身也就不会成为众多的人所信奉的宗教。正因为如此,正当的宗教活动对宗教本身和教徒来说是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禁止和扰乱这种活动势必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4、对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威胁、打击、迫害。后果严重的。例如:为了剥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对教徒在政治上进行打击和迫害,在经济上进行非法制裁,以及进行人身威胁等,造成恶劣影响。

5、非法撤销合法的宗教组织,非法剥夺教职人员在各宗教团体的领导下履行宗教职务的权利,非法阻挠、禁止宗教刊物的发行或者勒令停办宗教院校等。我国现有8个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164个省级宗教团体,2000余个县级宗教团体。这些组织的职责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安排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所以,非法撤销合法的宗教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另外,我国现有宗教院校47所,各种宗教刊物10余种,从宗教院校毕业的年轻职业宗教人员20多万。宗教院校、宗教刊物、职业宗教人员对信教公民的精神生活均有重要影响,因此对它们的非法干涉亦即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

6、以语言、文字、图案等方式侮辱宗教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也可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例如:出版社、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机关中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出版物中包含有侮辱、毁损宗教或宗教团体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发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

7、其他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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