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宗教团体的权益主要包括:按其章程开展活动,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举办宗教院校,选派和接受宗教 留学 人员,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等。 《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权益主要包括:成立管理组织,民主管理本场所的事务,举行宗教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 《条例》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主要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和对外宗教交流活动等。 《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因城市规划和重点过程建设需要,在 拆迁 宗教房产时,要充分协商,对被拆迁的宗教房产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侵权 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