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