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