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但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宅基地。农户对宅基地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可买卖和租赁,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归集体所有。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使用权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拓展延伸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归属权益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归属权益解析是指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进行法律解析和界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解析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法律规定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通常与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者、政府等相关主体有关。解析归属问题有助于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归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是农村居民关注的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但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使得继承人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然而,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被允许的,一旦拆除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收回。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归集体所有。解析归属问题有助于明确权益归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