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和初中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审批;高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履行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大致为:
1.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有关设置标准载明有关事项;
2.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包括到办学场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3.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如要有与学校教学任务相应的教研室、总务处、校长办公室等教学和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要有章程,章程的具体内容,应当有本单位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宗旨、教育教学的主要任务、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等事项。
2.有合格的教师。在申请设立学校的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合格的教师,是指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指校舍、活动场地、教学仪器、设备以及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图书资料等。这些教育教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有的是由国家统一制定,也有的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有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适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如对社会力量办学,在教学规模、校舍规划面积等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是,对涉及到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学校首先要根据所办学校的规模、标准和要求,搞好财政收、支预算,保证财政对学校的拨款,或者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筹措设立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最低启动资金。学校设立后,也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四项条件是设立所有学校的共同的基本的条件。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种类多种多样,举办者除了上述必备的四项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和达到所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相应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