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纪检委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会移交给检察院。
法律依据: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 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触犯法律的党员、干部,在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决生效后,应及时特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党纪、政纪处理。
法院对触犯法律的党员、干部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一审法院将裁判文书副本,移送给该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