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0年不交罚金会对减刑有一定限制,但仍然可以减刑,处罚罚金的目的如下:
1、法院在判决之前让先交罚金,首先是要保证罚金的执行率,另一方面是要看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有没有对法律的敬畏;
2、如果当事人积极上交了罚金,判决结果一般会对悔罪表现有一定的认可,至少是正常判决,如果当事人拒不提前缴纳,法院仍然会判当事人罚金,但不会在判决中认可所谓的悔罪表现;
3、有无悔罪表现的结果体现在自由刑的刑期上,减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