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赔偿新准则2017土地征收赔偿准则由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附着物赔偿费和青苗赔偿费构成。
一、征地赔偿花费事项
1、土地赔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导致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2、青苗赔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赔偿花费。
3、附着物赔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赔偿花费。
4、安置补贴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导致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赔偿花费。
二、征地赔偿准则
1、各项征地赔偿花费的具体准则、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准许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限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的赔偿准则):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贴费。原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限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事项,按照法定流程,予以被征收人合法赔偿,先赔偿,再征收,任何违背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做法都隶属违法征收。被征收人能够拒却签订征地赔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夺自己的合法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