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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和相关规定

来源:爱问旅游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辞职辞退等问题,以及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争议,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通过一系列步骤来实现。首先,当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劳动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解、仲裁庭审和裁决等环节。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争议事实、证据等。一旦受理,仲裁机构将安排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将组成,进行庭审并最终作出裁决。裁决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仲裁程序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一种有效、快速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辞退与离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劳动仲裁程序通过申请、受理、调解、庭审和裁决等环节,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一种快速、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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