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保险费分为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后者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长期支付的保险费应退还给其,无论合同是否解除,只需满足交费时间要求。
法律分析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
寿险中的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危险保险费,一是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根据每年的危险保险金额计算出来的自然保险费。储蓄保险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是用于积存起来作为责任准备金的。作为责任准备金的这部分保险费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它相当于投保人放在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最后会以保险金的形式给付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在投保人长期支付保险费基础上积累起来的现金价值却不因此而消失,保险人不能将它据为己有,应当退还投保人。
所以本条规定,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由于保险费支付时间不长,保险单上积存的保险价值不多,所以本条规定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拓展延伸
保险合约的终止与解约程序
保险合约的终止与解约程序通常涉及一系列步骤和法律程序。首先,双方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合约条款,了解其中关于终止和解约的规定。其次,如果一方希望终止合约,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约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接下来,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尝试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能需要诉讼解决争议。在解约过程中,双方应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并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后,一旦解约成功,双方应及时履行解约后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约终止的有效性。终止和解约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可能因国家法律和合约条款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解约前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寿险,兼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保险费分为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前者是根据危险保险金额计算的自然保险费,后者是投保人的储金用于积存起来作为责任准备金。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应退还保险费。保险合约的终止与解约程序需要双方仔细审查合约条款、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争议,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权益。建议在解约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