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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定义与认定方法

2023-11-15 来源:爱问旅游网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主旨是指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相关事实,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不准许原告撤诉、对恶意参与者罚款、拘留,并可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恶意参与者也可罚款、拘留,并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虚假诉讼是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行为,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严格审查相关事实,判断是否存在虚假民事诉讼。对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有明确的后果:不予准许原告撤诉,追究恶意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对单位进行罚款等措施。为维护法治,我们应共同努力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确保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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