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要提供的证据如下:一、结婚登记证书。二、婚姻基础状况的相关证据。三、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五、子女的相关资料。六、关于财产的证明材料。七、双方收入和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八、关于以前是否有过离婚诉讼的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