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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不可抗力合同法约定

2023-09-28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律分析:1、通知义务及法律风险

不少企业因为情况紧急,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这些方式很难形成有效证据证明通知义务的履行,企业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后仍应当以函件形式补充通知。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并不是简单的活动,企业怀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又不能得到确切的信息,此时若不通知,等到信息明确时可能就丧失了最好的减少损失的时机;但是贸然通知又可能因为不可抗力事件没有发生而给企业造成违约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怀疑不可抗力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采用提示性信息方式通知对方,至关重要。

2、减损措施及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必要的减损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损失的降低,并不一定是该当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对方协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对方。可惜的是,在多数合同中都没有这种约定,由于缺乏事先原则性的确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情况紧急时双方很难及时达成一致。这个时候就面临着费用的承担和减损获利之间的矛盾,当事人很难愿意承担费用为他方减少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就需要双方另外进行约定,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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