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判决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如果满足条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程序包括法院决定、居住地司法机构执行和监督管理等。监外执行期间的时间算作刑期,但死刑或死缓未减刑的罪犯仍需收监执行。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生活不能自理等。
法律分析
一、判刑以后多久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不管判刑多久,除非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否则不能申请。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
2、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机构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部门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三、监外执行是否算刑期?
监外执行算刑期。当然满足监外执行需要有一定的条件,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构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进行监外执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判决犯罪嫌疑人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生活不可自理。
结语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具备特定条件的罪犯。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符合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等。监外执行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居住地司法机构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监督。一旦情形消失,罪犯需及时收监。监外执行属于刑期范畴,但对于死刑或死缓未减刑的罪犯不适用。执行期间应计算在刑期内,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判决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