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当事人应该为自身请求进行调查和提供证据,但也可以向仲裁委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通过此条规定可确定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调取证据,相比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证据的情形,仲裁庭的调查取是系一种权利。此外,除仲裁法外,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就仲裁庭的调查取证作了相应规定,
同时《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虽然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具有法律依据,但关于仲裁庭是否应当调查取证尤其是主动为之,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庭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不能代替当事人举证。
另有观点认为,若当事人穷尽所有能力,仍无法收集相关证据,从公平和正义的角度来说,仲裁庭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故在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无法取得相应证据,但该证据又是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