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因预期违约解除;
三、因迟延履行解除、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因不可抚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厦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来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钊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叔,比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来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来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来履行,比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