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界对民事诉讼中发生的伪证能否构成妨害司法类犯罪争议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构成妨害司法类犯罪。有的认为,妨害司法类犯罪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有的认为,妨害司法类犯罪应该适用于所有的诉讼过程中,当然包括民事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并未限定妨害司法类犯罪发生在何种诉讼过程中。
(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否需要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有人认为,以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犯罪手段涵盖了后面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两种情况。有人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与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并列关系,阻止证人作证与指使他人作伪证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后者明显大于前者,因此,对前者加上了以“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加以限制,而对后者在构罪上则放宽了限制条件。
若不构成犯罪,会被判处罚款,或者被拘役,若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律师指使他人指伪证的,会加大处罚力度。在作伪证后,无论律师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将丢失职业资格证,不得在担任律师。
一、交通事故找人顶包的法律责任
在出现“顶包”行为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驾驶员会先选择驾车逃逸,再请他人来处理事故。而严重的话,肇事逃逸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没有驾车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一种逃逸,若构成犯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予以量刑。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但可能构成肇事逃逸,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