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一、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哪些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是带上资料到有关部门申请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土地权利灭失或终止的证明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
1.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