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优先获得偿还依据哪条法律规定?不能优先受偿。享有优先受偿权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与是否财产保全无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文规定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必然造成权利冲突无法执行。对于优先受偿,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些债权具有就债务人总的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出于特定社会政策的考虑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此为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法定优先权的设置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或依据,不可随意滥设,否则即对其他债权人权益形成严重侵犯。既然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作为债权平等原则的一项例外,就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即享有法律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债权不应获得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