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邻种树的法律规定: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而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时也应当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如地役权人的种树行为给供役地权利人造成损失,供役地权利人可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