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本人不可以不到场,需要准备的手续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等内容;
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准备有关材料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双方应当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递交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法律要求双方同时在场的目的是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以及离婚的意愿,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以及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