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办理工伤认定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并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注意: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办理流程
提交相应材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伤认定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四、办理地点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沈阳市人民政府北行1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