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根据评估作价补交差额,有权决议追加出资,不得擅自抽回出资,需诚实信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法律分析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设立独立董事会,完善股东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意识,加强对股东权益的监督和维护,设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加强股东大会的权力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提升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
结语
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应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认缴的出资,并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必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规定的价额时,该股东应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股东还有追加出资的义务,不得擅自抽回出资,需诚实信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并履行其他法定义务。为保护股东权益,应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力度,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