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根据不同的刑罚类型分别负责执行判决。刑事案件一审期限为1个半月,可根据特定情况延长1个月。刑事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包括未上诉或抗诉的判决、终审判决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刑事处罚由不同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二、刑事案件一审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刑事判决如何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据此,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2004年7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95条和第208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以及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机关,我国相关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三个,即人民法院、鉴于以及公安机关。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刑事处罚,法律中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不同。
结语
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监狱负责执行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刑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若有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个月。刑事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包括已过法定上诉期限且未上诉的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二年执行的判决和裁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