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产证一般6个月能拿。
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安置房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和已回迁安置证明;
4、查档证明;
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如果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9、若增加了安置面积的房屋还需申请人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文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安置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如下:
1、房产评估
买卖双方前往交易大厅,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大厅会为房产进行评估,提供两份评估报告。
2、缴纳营业税
前往地税分局或地税所,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评估报告,可缴纳营业税。需要提醒的是,普通住房满5年免征,不满5年差额征收;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全额征收,满5年差额征收。
3、办理房产证过户
前往交易大厅,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平面图,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房产评估报告。
4、领取房产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