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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期限的异常情况如何应对?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含工亡职工一次性抚恤金)。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及时赔付,工伤职工可以委托工会或者律师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迟迟未支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含工亡职工一次性抚恤金)。”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七)工伤证明材料等。”

总结: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可以委托工会或者律师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迟迟未支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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