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时间为三十天。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过了冷静期双方还想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没有申请的,则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