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一、高空抛物可以背负哪些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当背负对于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空抛物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应该是根据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情节严重,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体。一般很难确定是谁造成的,还是谁抛弃的。为了保护受害者,法律规定了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即加害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加害人不仅要承担高空抛(落)物造成的侵权责任,还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从建筑物上抛掷的物体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认定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