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如下: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的内容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监察投诉条件: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
(二)法定性
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
(三)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里我简要讲一下什么是投诉和举报。
投诉是劳动者维权最常使用的途径,它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关诉求的一种行为。投诉人应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投诉需要填写投诉书,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人应尽量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与投诉事项有关联的证据材料。投诉的受理条件是:(1)投诉人反映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内;(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造成的;(3)投诉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经调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或者提供线索的一种行为。举报人应当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能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举报线索后,应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的,应当进行反馈。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