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财产的处理: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
财产共有通常不会发生。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收入以及继承和赠与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买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收入。发现属于共同关系的,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利润;发现属于共同财产的,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不能查明的,视为按份共有,按各自出资份额分割,不能确定相应份额的,视为等份共有。同时,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共同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所有或者分享的除外。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认定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说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5、离婚冷静期过后,再次到g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做监督人;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有两个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协议离婚具有法定的流程,应当按照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