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两种汇票构成。银行承兑汇票是存款人在承兑银行开立的,可以出票和票据的存款账户。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指定日期内,委托付款人见到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无条件给收款人和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行为。并且由银行外的付款人承兑。汇票过期后,可以直接去付款银行兑现,可以去贴现银行清算。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两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实际是其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的一种禁止背书行为,即排除了票据的背书性和流通性,因而任何背书都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排除了贴现行为取得后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