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之后,持票人登录企业网银,在电子票据栏目操作,找到到期应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在网银中发出托收信息,然后对方银行收到回复信息以后即刻就将钱汇到企业账户中。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承兑期限持票人应该进行的操作。
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内的几天时间,尤其要注意发出提示付款信息的时间,切不可以超过期限,否则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导致造成损失。根据相关的规定,为保障付款人提前为汇票的到期支付做好准备,因此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将要到期前十天持票人必须向承兑人发出付款提示。若持票人没有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