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票到期不兑付的后果:会导致企业会被罚款,具体的罚款金额,要根据他们的成交额和当地银行的政策情况而定,而且还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征信情况,这是一种极不守信的行为,非常影响企业的商誉。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投资人担心自己的钱不能如期拿到,而对融资企业来说,他们丢掉的可能不光是你一个投资人,而是丢掉了自己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且随着国内信用体系的日渐完备,企业的违约成本将只增不减。
首先,对于开票企业来说,利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供货的供应商,不仅可以延迟其向供应企业支付货款的时间,有效降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动性风险,还能节约商票承兑前资金使用的费用;
同时对于承兑人来说,以商业信誉购买商品,节约营运资金和资金成本;同时,省去了开立银票需缴纳的费用和保证金,节约成本。
其次,由于不同于银行信用,商业承兑汇票依赖的是企业信用,所以,对于开票企业的偿付能力和信用要求较高,适用于国企、上市公司和知名赢利的大型企业,而这些核心企业实力雄厚,履约能力强,且希望简化操作流程并降低财务成本。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是需要承担罚款和利息,并且对公司的整体信誉是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个不良的后果比金钱罚款来的更加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