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继承房产怎么公证
1.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子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3)亲属关系证明。(4)《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予以受理。3.公证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4.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当事人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书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房产公证怎么办理
房子进行房产公证: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3、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公证卖房产怎么办理
公证卖房产的办理,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房子怎么进行房产公证
房子进行房产公证: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3、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没有下来房产证房子怎么公证
房产证没下来,在进行交易时,是可以办理公证的,公证的内容只能是对交易行为进行公证,不能对房屋合法性进行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该内容由 梅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