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取保候审的问题。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或者审理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要遵循尽早原则,因为越早申请,机会越大,越晚申请,机会越小。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取保候审的认识一知半解,认为只要取保候审了,案子就结了,事情就了了,这是极其错误的。真相是,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一个很小的部分、一个很小的环节,绝对不是刑事诉讼的全部。因此,有必要给大家再普及一下取保候审的常识:1、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2、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否则办案机关不会轻易批准取保候审。3、一次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但如果办案机关认为必要,可以重复采取取保候审。4、取保候审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办案机关认为必要,可以解除取保候审,实施拘留或者逮捕。5、取保候审不属于刑事处罚,不影响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不会导致案件的终结。
一、刑事案件能不能撤案
一般只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能撤案。
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