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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024-10-25 来源:爱问旅游网

一、“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财税法规   主要有以下法规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条(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合法有效的凭证分类   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分为: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企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还是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大致可分为:   (1)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产物,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或税务部门代开使用。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封闭链条。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分为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增值税应税劳务普通发票、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等。不同的票种供不同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铁路、民航企业和交通部门、公路等部门使用的发票等。专业发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一般是垄断行业使用的,有的虽经有关部门监制但并没有加盖监制章。   2、表,如《工资发放表》。《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工资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因此对《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应着重在收款人签字或银行支付款项证明及劳动合同的确认上。《差旅费报销表》也是较为常见的以表作为报销凭证的。其中,除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费用及住宿费需附发票外,出差补助、误餐补助、里程补助等是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由出差人员计算填报,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合规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凭证。另外,符合会计核算规定制作的《折旧摊销计算》和《成本结转计算表》等也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3、证,如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可以按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法定鉴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审核确认,可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可以税务部门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单,如行程单、签收单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行程单纳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行程单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一般是以支付购货款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为合法有效凭证。   5、书,如各种缴款书。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都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据。   6、据,如财政收据。财政收据是发票以外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供行政事业单位及代收费单位收取各项规费时使用。如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等均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作为合法凭证。其他如一些地方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开具正式发票前使用,其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一样,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合法、有效凭证的特点 只有完全具备以下“三性”的凭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 (1)合法性。凭证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它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如: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账,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2)真实性。指开具制作凭证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变造、虚开的凭证是违反真实性的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实质的。 (3)时效性。开具制作凭证必须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如发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不得擅自提前、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合法、有效凭证的条件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的凭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手续完备。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六)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五、“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形式   1、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所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如,对于经过法院拍卖而取得的房产,也应该由出卖人依法开具发票作为税收的合法凭证。   2、对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领域而支付给我国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且所述单位收取的属于国家或省级财税部门列入不征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所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如,路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养路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则为合法凭证。   3、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以所述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部门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法定鉴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合法的记账核算凭证。   4、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如,根据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时,应由相应的税务部门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5、其他符合相关税收政策的会计凭证。如企业支付给职工发生的支出时,根据职工的工资发放表(收款人签字确认或银行支付证明)结合劳动合同进行确认。另外,对于实在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客观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以相关收据、收款证明作为企业入账凭证,如: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据即可确认为合法凭证。 六、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法律责任   1、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如果使用非法凭证,就会要求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将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被认定为偷税的,就会被处偷税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什么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该文件废止,其原因如下: 1、由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确认的是法律事实,一般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使用,而纳税义务事项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将以上文书直接作为税收的“合法有效凭证”不符合法理原则,应当只能作为参考依据,由税务管理部门依据税收法规来进行认定和甄别。 2、国家税务总局单方面解释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属于越位违规的行为,因此应当无效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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