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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公告主体是谁

2024-11-06 来源:爱问旅游网

征收土地的公告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时,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一公告程序旨在确保土地征收活动的合法性与透明度,涉及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对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的公示。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时间至少为三十日,以征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表示不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与听证会情况调整方案。

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确保补偿、安置费用的准确测算与及时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对于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需在申请征收土地时予以说明。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能正式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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