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明文规定交通罚款不能纳入地方财政,但上至公安部官员,下至地方财政局对交通罚款的去向却有不同说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一、交警的罚没款上交财政吗?交警的罚没款上交财政,罚没款是罚款的一种,一般都是在每月的三号进行上缴国库,不过对于金额比较少的,可以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在十五号进行上缴。罚没款主要是以违法或者是违章为依据的处罚,罚款直接教给国库。1、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2、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3、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缴预算款核算。二、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第六条政法机关查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第七条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该办法包含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是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而制定的。法律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二)政府公物仓库;(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第七条 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第九条 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一、交警的罚没款上交财政吗?交警的罚没款上交财政,罚没款是罚款的一种,一般都是在每月的三号进行上缴国库,不过对于金额比较少的,可以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在十五号进行上缴。罚没款主要是以违法或者是违章为依据的处罚,罚款直接教给国库。1、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2、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3、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缴预算款核算。二、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第六条政法机关查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第七条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警的罚没款上交财政,罚没款是罚款的一种,一般都是在每月的三号进行上缴国库,不过对于金额比较少的,可以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在十五号进行上缴。罚没款主要是以违法或者是违章为依据的处罚,罚款直接教给国库。1、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2、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3、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缴预算款核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收财产:属财产刑,不得因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与没有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罚款:是行政处罚,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有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和附加刑处罚。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特点介绍(一)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三)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默认属于家庭,属性性质是家庭级,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主要区别关于资产和财产的区别,可以从下述几方面来理解:第一,由于净资产是企业财产或财富的积累并最终归出资者所有,所以,财产在一定意义上就具有企业和出资者双重所有的性质相比之下,资产则只归企业所有。第二,由于净资产是企业运营总资本的一部分并且归企业所有,所以财产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与此同时,与净资产相对应的资产就成为财产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第三,企业的财产虽属于自有资本的范畴,但它并不是由出资者的投资所形成的,而是企业总资本运营收益或总资产运营收益的积累,所以,财产既是资本的产物,又是资产的产物。第四、从企业的借贷关系看,有资产就有负债,即资产是与负债相对应的,相比之下,财产则不与负债相对应。第五,由于资产与负债相对应,所以资产就随负债的增加而增加,随负债的减少而减少。相比之下,由于财产不与负债相对应,所以财产就不随负债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止和纠正 。2、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3、严重违法的,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3种观点: 1、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2)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4)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一、对行政处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9)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所以其属于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收财产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区别是: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2、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3、违禁品。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色书刊、黄色录音录像带等污秽物品的宣传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以下三种类型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类型:(1)责令停止税收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进行纳税调整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2)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3)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