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中哪些情形要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

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中哪些情形要转为简易或普通程序

2024-08-06 来源:爱问旅游网

一、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哪些情形要转为简易或者普通程序
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二、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区别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