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以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国家法律规定,一个月为21.75个工作日,按照工作的实际天数发放工资,期间有周六或周日的,应当去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