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地扯: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建筑装饰修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义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期工作日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第二条 承包项目
1、2个衣柜:(其中推拉门限240/平方)
2、鞋柜
3、厨房隔断
4、厨柜门、一面吊顶
5、厨房卫生间PVC扣顶
6、电视柜、电视背景墙
7、客厅、餐厅局部吊顶
8、全屋双飞粉、墙漆
注:所用材料①夹心板为帝森元福E1级
②九厘板(帝森元福E1级)
③石膏板(泰山五星)
④油漆(鸿昌牌)
⑤墙漆(鸿昌牌大桶)
第三条 关于工期约定
1、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 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施工,按延误工期50/天计算赔偿
3、 因施工变更,停电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已致停工累记8小时按一天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诀算
1、 乙方木工材料进场时付元
2、 乙方要木工工程进度一半时付
3、 乙方木工完工,油漆进场付
4、 双飞粉进场付元
5、 竣工验收完工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合总金额及余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办理合同中止协义,并向对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的10%违约金。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 工程施工中甲方需修改方案增加项目,必须提前三天或项目未下料前与乙方联系,经双方同意后乙方予以安排施工,增加项目的金额在油漆之前付清。
2、 工程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减少合同装修项目。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必须同意认可。违约方承担变更项目300元作为损失赔偿给对方。
3、 本工程完工验收前三日由乙方能知甲方按时给收,不得借故拖延。因不能按时验收超过约定时间,则本工程视为合格双方不再验收
4、 本合同一式二份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