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租用拉森钢板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及日租金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提货日期
1、租赁期限暂定为20xx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在本工地实际租用时间不足90天,乙方须按90天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乙方须将租赁物如数归还,如乙方因工程需要须延期归还,须在一周内办理延期手续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押金到位后五天内提货有效,交货日期及数量提前三天以传真通知。乙方逾期提货,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保留或转租他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押金
甲方收取乙方押金12米拉森桩1200元/支,18米拉森桩1800元/支,乙方付清押金方可提货。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缺损赔偿金、修理费后,押金余额三天内退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物使用范围
租赁期间,租赁物仅供乙方本工程使用,工程地址:12米 ,18米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用于其他工地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租赁物转让,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五条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赔偿
1、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物要妥善保管,保持租赁物的完好状态。租赁物退还时,由双方检查验收。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缺损由乙方承担维修费及相应的赔偿费。具体维修赔偿标准见附表。
2、附表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接验收和交接地点
1、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仓库地址派员到甲方仓库提货,双方在交接租赁物时应认真点验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不合格拒收。对检查出的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出、进库码单上,检验合格后双方的授权代表应在出、进库码单上签字确认。甲方所发出的租赁物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发生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
2、租赁物的交接地点为 甲方仓库 联系电话:;联系人:郑静安。
3、乙方的授权提货人为: 联系电话: ;
第七条 租赁的装卸运输及费用
1、乙方提取或退还货物时的仓库装卸概由甲方提供装卸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物的运输及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提取或退还租赁物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至甲方指定库位装卸;
3、车上作业人员乙方自行派员承,装车或卸车费每吨10.00元;作业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4车上作业人员甲方提供,装车或卸车费每吨20元;作业人员的安全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租金的收取
租金收取按出、进库码单实际租用时间和数量计算,租金每月结算一次,月初10号前甲方提供租费结算单报乙方复核并办理结算;乙方应在每月20日内将上个月的租费汇至甲方帐户。否责视作违约。甲方应负责及时提交正规、足额发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质量、数量提供租赁物,致使乙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现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违约期租金每日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并确保不因甲方与第三者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件给乙方带来风险或造成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加收欠付租费0.3%的滞纳金。
2、如擅自将租赁物转移工地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或有租赁物变卖、抵押等行为,甲方除有权解除合同、期限如数收回租赁物外,乙方应自违约之日起加付0.5倍的日租金,并偿付违约期租金10%的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租赁期间,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租赁物还清,结清费用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出、进库码单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