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拍卖方式为其取得坐落于上海市 弄 号 室房产(以下均简称:“该房产”),并由丙方提供中介服务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签订是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的表述。
一,目标:甲方帮助乙方通过拍卖方式以 元(大写: )的价格取得该房产,此价格包括拍卖公司佣金,不包括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的佣金,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二,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场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应乙方要求该笔定金在甲方为乙方竞拍得该房产前由丙方代保管,并由丙方于甲方为乙方取得该房产《成交确认书》当日转付甲方。
2,乙方最迟应于 年 月 日上午 点前将拍卖保证金人民币貮拾万元整按甲方提供的拍卖公司账户支付给拍卖公司。
3,甲方若为乙方竞得该房产,乙方应按拍卖公司规定的期限支付成交款及拍卖佣金。 4,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支付。
5,尾款为本《协议》第一约定价格与本条第1、2、3款合计实际发生金额的差额,乙方应在取得该房产买受人为乙方的`《成交确认书》五日内支付甲方。
三,操作方式:
1,该房产有乙方出资,产权人登记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亲属,或乙方与该亲属共有,乙方承诺该亲属对本《协议》无异议,乙方对亲属履行本《协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委托甲方员工 先生(身分证号码: )代表其竞买,乙方应于本《协议》当日内将本人签署的委托人为乙方,受托人为李普先生,委托事项为竞买该房产的有效委托书以及乙方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提供甲方;若该房产产权人登记为乙方指定的亲属或乙方与该亲属共有,则乙方应在本《协议》二日内将该亲属签署的委托人为该亲属,受托人为李普先生,委托事项为竞买该房产的有效委托书以及该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提供甲方.
3,拍卖现在的举牌价有甲方掌握,与拍卖公司以及相关方面的协调由甲方办理。
4,待取得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法律文书后,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为乙方办理产权登记。
5,过户时间以及交房按拍卖公司规定执行。
四,除外事项:
鉴于拍卖的特殊性,如遇撤拍,或甲方未能为乙方竞拍到该房产,则由甲方书面通知丙方无息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及拍卖保证金(如乙方已支付拍卖公司,则由拍卖公司直接返还乙方)
五,违约:除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事项外,甲方若为乙方竞拍得该房产,但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将其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则本《协议》终止并且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已付甲方的定金(含丙方将代保管的定金);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期付款,或未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则本《协议》终止,并且甲方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即由丙方将代保管的定金转付甲方);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及其近亲属均不得通过甲方自行购买该房产,否则应赔偿甲方相当与本《协议》定金数额的款项;甲方不以任何理由与第三房分享上述款项。除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之约定事项外,丙方代保管的钱款非经
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返还乙方或支付给其他第三方;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之约定转付款项,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丙方若未如期转付定金,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额0.25%的滞纳金;丙方代保管的钱款若发生遗失,导致的后果与相关责任均由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其他:
1,若拍卖公司不承担该房产可能存在的欠费以及过户过程中上家的税费,则该部分款项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金额中。
2,甲乙双方各承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金额1%的中介费,甲方在全额收到乙方支付尾款当日支付丙方,乙方在取得该房产买受人为乙方的《成交确认书》当日内支付丙方;不论任何原因若交易不成,则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中介费用。
3,甲乙丙三方均以在本《协议》上所留地址为通知地址。
4,甲乙丙三方同日签订的其他文本若有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订,并由乙方当场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叁万元后生效。 七,补充约定:无。
八,《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签订后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