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农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XX44727
乙方儿子:张保家
身份证号:XX188913
乙方儿媳:唐艳 身份证号:XX013348
乙方于20xx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大腿受伤,导致“ 右侧股骨下段骨折”。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陆万贰仟(¥62000.00)元,于二〇xx年七月十九日打入乙方贵州农村信用社账户: 0001 001606。该赔偿金包括:
①乙方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
②生活护理费用、
③住院伙食补助费、
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⑥伤残就业补助金、
⑦营养费、
⑧继续医疗费用、
⑨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出院时退回8666.71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出补偿。
五、如有:
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
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000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滑石乡调解委员会、岩脚村村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滑石乡调解委员会、岩脚村村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甲 方: (签 名)
乙方: (签 名)
xx乡调解委员会: (盖 章) (签 名)
x村村民调解委员会: (盖 章) (签 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