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方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双方合作开办位于的“上海店”(以下简称“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一、投资开办事项:
1、名称:________
2、地址:________
3、经营范围:保健服务,形象设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限届满时,如“店”经营状况正常或良好,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出停止合作意向,则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继续合作期间双方仍应接受本协议约束。
二、投资结构及责任分担:
1、“店”全部投资资金人民币万元(均由乙方实际投入,用于“店”之门店装修、门面受让、前期房屋租金、押金以及设备采购等。乙方根据“店”的开办进度及甲方通知将前述所需资金交给甲方,则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款已实际到位。
2、甲方收到乙方投资款后,应出具相应收款凭证,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将乙方投资资金滥用或挪用。
3、甲方负责办妥“店”开业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务:出面与上海有限公司进行磋商,取得上海有限公司关于的名称使用及其“连锁直营管理”的授权许可,进行有关工商、税务登记,进行门店装修,负责承租门面,采购设备,招聘员工等等。
4、“店”正式对外营业后,每个月进行一次结算,结算周期内因营业产生的支出从营业收入中先行支付,剩余利润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如当期营业收入不足支付营业支出的,应从下一结算周期内营业利润中先行支付。
三、股权比例:
1、乙方对“店”享有百分之五十五(55%)的股份;
2、甲方对“永店”享有百分之四十五(45%)的股份。
3、协议各方按各自所持股份分配利润、分担责任。
四、经营管理职责划分:
1、双方同意:甲方应本着对合作事业的最大善意与诚信,根据自已的行业经验,恪尽最大注意义务,担任职务,负责“店”的全面策划、经营、管理与市场开发工作。
2、双方同意:共同指派担任“店”的财务经理,作为乙方经营代表。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擅自撤换财务经理,不得擅自限制财务经理根据本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永琪”之规章制度行使职责。
3、财务经理地位相对独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根据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对“店”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收取并掌管日常营业收入,处理应收应付帐款及员工薪金支付事务,编制财务报表,负责内部审计、报税等事务,进行财务结算,按照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核算与分配等等。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恪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