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格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写真喷绘制作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执行方):上海达格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塑造企业的视觉形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公司写真喷绘制作业务,甲乙双方秉承相互促进,相互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之事项:
□写真喷绘制作
具体内容:
二、委托制作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项目制作总费用的50%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到乙方公司账户(乙方收到甲方的现金或银行划帐凭据后作为项目制作的开始时间)。
2、制作项目完成后,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即支付全项目制作费用余款(总费用的50%)。
四、乙方制作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
2、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货上门或快递方式交付甲方制作成品。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项目制作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50%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写真喷绘制作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制作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传真件、复印件同样有效),生效日为双方最后签字日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如仲裁不能予以解决,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 乙 方:上海达格玛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 章: 签 章:
时 间:年 月 日时 间:_______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