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告规定的登记对象范围和时间内,有租赁意向的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登记。
属于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社区登记;
属于新就业职工的申请人在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登记。
登记时间一般为7天,可视房源数量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及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申请人委托书。
2、登记工作人员应查验身份证和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原件。查验无误后,应受理登记并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登记单》,申请人或被委托人须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登记单》存根联上签字确认。
3、配租公告的登记截止时限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登记申请,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登记单》回执联交回。
4、意向登记截止时限结束3个工作日内,各登记点应将登记数据汇总后报区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市保障中心分别在区政府政务网、市房管部门政务网上公布。